建筑施工爆破工安全操作規程
發布時間:2024-06-01 點擊: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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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筑結構安裝靜態爆破工安全的作業導則
1、各種爆破作業必須使用符合國家標準或部頒標準的爆破器材。凡從事爆破工作的人員必須進行安全技術培訓,考試合格并取得操作資格證后,方可上崗工作。
2、爆破按《爆破安全規程(GB6722-2003)》審批的爆破設計書或爆破說明書進行。
3、爆破作業地點有下列情形之一時,禁止進行爆破工作。
3.1有冒頂危險。
3.2支護規格與支護說明書的規定有較大出入或工作面支護損壞。
3.3通道不安全或通道阻塞。
3.4爆破參數或施工質量不符合設計要求。
3.5工作面有涌水危險或炮眼溫度異常。
3.6光線不足或無照明。
3.7未嚴格按本規程要求做好準備工作。
4、禁止進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業的人員穿化纖衣服。
5、裝藥工作必須遵守下列規定:
5.1裝藥前應對硐室、藥壺和炮孔進行清理和驗收。
5.2使用木質炮棍裝藥。
5.3裝起爆藥包、起爆藥柱和硝化甘油炸藥時,嚴禁投擲或沖擊。
5.4禁止煙火。
5.5禁止用明火照明。
5.6禁止使用凍結的或解凍不完全的硝化甘油炸藥。
6、禁止拔出或硬拉起爆藥包或藥柱中的導爆管或雷管腳線。
7、炮響完后,隧道爆破不少于15min(經過通風吹散炮煙后),才準爆破工作人員進入爆破作業地點。
8、爆破工作面的有毒氣體含量應每月測定一次,爆破炸藥量增加或更換炸藥品種,應在爆破前后進行有毒氣體測定。
9、嚴禁在殘眼上打孔。
10、爆破器材的儲存、管理、運輸、裝卸必須符合有關安全管理規程和爆破物品安全管理條例。
11、爆破工作開始前,必須確定危險區的邊界,并設置明顯的標志。
12、隧道爆破應在有關的通道上設置崗哨。
13、爆破前必須同時發出音響和視覺信號,使危險區內的人員都能清楚地聽到和看到。
14、爆破后,爆破員必須按規定的等待時間進入爆破地點,檢查有無冒頂、危石、支護破壞和盲炮等現象。
15、爆破員如果發現冒頂、危石、支護破壞和盲炮等現象,應及時處理,未處理前應在現場設立危險警戒或標志。
16、只有確認爆破地點安全后,經當班爆破班長同意,方準人員進入爆破地點。
17、每次爆破后,爆破員應認真填寫爆破記錄。
18、處理盲炮必須遵守下列規定:
19.1發現盲炮或懷疑有盲炮,應立即報告并及時處理。若不能及時處理,應在附近設明顯標志,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。
19.2難處理的盲炮,應請示爆破工作領導人,派有經驗的爆破員處理,大爆破的盲炮處理方法和工作組織,應由單位總工程師批準。
19.3處理盲炮時,無關人員不準在場,應在危險區邊界設警戒,危險區內禁止其他作業。
19.4禁止拉出或掏出起爆藥包。
19.5電力起爆發生盲炮時,須立即切斷電源,及時將爆破網路短路。
19.6盲炮處理后,應仔細檢查爆堆,將殘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來,未判明爆堆有無殘留的爆破器材前,應采取預防措施。
19.7每次處理盲炮必須由處理者填寫登記卡片。
20、用于潮濕或有水工作面的起爆管和起爆藥包必須進行防潮、防水處理。
21、爆破作業場地的雜散電流值大于30mA時,禁止采用普通電雷管。
22、只準用快刀切割導爆索,但禁止切割接上雷管或已插入炸藥里的導爆索。